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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威特对进出口产品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有关规定

认证网 (2016/10/11 11:46:06)  浏览:935  评论:0
  科威特农业与渔业资源总署署长2009年3月3日签署了国际贸易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2009第251号法令,科威特外交部于2009年4月2日照会驻科威特各外交、领事、国际和区域等组织,即日起,科威特国开始执行国际贸易中有关使用木质包装材料的国际规则。

  法令具体内容如下:
  科威特农业与渔业资源总署署长签署
  2009第251号令
  - 据1976年第112号关于农业检疫的法令
  - 据1988第9号修正的1983年第94号关于成立农业事务、渔业资源总署的法令
  - 据1985第9号关于农业检疫规定细则
  - 鉴于科威特作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(IPPC)成员国,现据2006年3月7日该组织确定植物卫生国际标准中第15号关于对《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》木质包装材料热处理、化学处理的规定
  - 据2009年2月4日条法司第713号确认函
  - 鉴于公共利益之需要
  第一款
  实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(IPPC)关于植物卫生国际标准中第15号《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》。
  第二款
  对进出科威特国的木质包装材料,按15号(ISPM-15)确定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执行。
  第三款
  进口或转口使用的木质材料必须按照15号令确定的植物卫生国际标准在原产地进行热处理或化学处理,并加盖经确认的印章。
  第四款
  在未加盖印章情况下,将由货物进口方负担热处理或化学处理的费用;或由(科威特方)用确认的方法进行处理:或拒绝其入境,所有费用由进口方承担。
  第五款
  国家各有关部门将按照现行的法律、法规、法令为有关方面出具必要的许可文件。
  第六款
  此法令自在官方报纸上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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